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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商学院横向课题暂行管理办法(试行)

(院行发 [2004]32号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“科研为学科建设服务”、“科研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”的原则,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,加强创新应用研究和和科技成果的转化,形成产学研互动的良性循环机制,推动横向课题的研究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横向课题是指我校教师主持的除纵向课题外的所有课题,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协议委托的基础研究、决策调研、咨询服务、技术开发及其他内容的横向科研合作项目等。

第三条 对横向科研课题纳入学校科研计划,进行规范管理。

第二章 横向科研课题的立项

第四条 立项:承担横向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可以个人或系、所、研究会的名义与委托单位签订横向课题合同书,并在科研处备案。第一批研究经费到位并办理完有关手续后,视为该课题立项,纳入学校科研计划。

第五条 凡需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的横向课题,由课题负责人签定的科研合同,其合同款必须进入学校账户。

第六条 凡未能履行规范手续在科研处备案的科研课题,不列入学校科研计划,不作为横向科研项目。

第三章 横向科研课题的管理

第七条 横向课题的实施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合同任务书按计划执行,并对完成项目负责。

第八条 学校对横向课题经费实行简便、灵活的方式进行管理。具体开支由课题负责人签字批准、科研处登记备案,财务核准报销。

第九条 横向课题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后,由学校科研和财务部门按3:2的比例对进校总经费的5%提取课题管理劳务费用,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,则由课题负责人承担。

第十条 横向课题经费进入学校帐户后,课题负责人可一次性提取经费总额的30%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。其余部分的开支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一条 横向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,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调研费、差旅费、交通费、资料费、上机费、打印费、成果出版费、办公用品购置费、小型会议费及专家评审鉴定费等。

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,合同内容如需变更,需双方协商,履行变更手续,并报科研处备案。

第十三条 课题完成后,课题负责人应在结项后一周内,将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及有关资料全套报送科研处备案,否则视同没有结项。

第十四条 课题组成员对协议执行不力或者无故终止协议,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,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;给学校造成损失的,视具体情况追究课题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经济、行政甚至法律责任。

第四章 横向科研课题的科时折算

第十五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横向课题研究,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称的横向课题,根据课题进入学校帐户经费的多少,按1科时/每千元的标准计算科时,并在评定职称和年终津贴定级考核时与横向课题及科研科时挂钩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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