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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商学院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暂行管理办法

(院行发[2003]9号)

第一条: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暂行管理办法的宗旨

   促进我院教师队伍建设,加速我院青年学术带头人成长,尽快形成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,不断提高我院科研水平。

第二条: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的基本条件

   1、政治思想表现好,热爱党的教育事业,教书育人,治学严谨。

   2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,能潜心开展科学研究。专业学术水平在省内有一定影响,有较强的学术交流能力。近三年(1)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2篇(含被《新华文摘》、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》等权威二次文献全文转载的论文,下同),同时在核心刊物发表过4篇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;或在核心刊物发表过8篇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(公共基础课、艺术及工科类学科减1/3)。(2)承担过1项已通过鉴定的省部级科研课题(不含省教育厅、群众社团及学术团体项目,在课题组排1、2名),年均进院科研经费1000元。其中某项指标特别突出者,其它指标可适当放宽。

   3、具有副教授、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,或为博士(含在读博士),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。

   4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。承担过一门课程的本科教学任务,教学效果良好。

   5、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。

   6、身体健康,有充沛的精力投入科学研究工作。

第三条: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的选拔

   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每两年遴选一次,时间为每年11月份。选拔对象原则上以系部推荐为主,也可由两名有影响的教授推荐。经系部学术委员会讨论,系部单位负责人签字,提出初选名单,填写《湖南商学院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申请表》报学院科研处。院科研处和人事处联合考查后,提请院学术委员会评议,报院长办公会审定,院长聘任。

第四条:对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的政策支持

   对选拔出的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,院、系部要实行倾斜政策,大胆使用,努力提高他们在国内外学术界的知名度。

   1、优先支持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,鼓励其担任有关学术团体负责人;

   2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、国家级科研课题和科研奖励;

   3、资助他们出版学术专著,发表高层次的学术论文;

   4、经考核合格者,发放津贴0.3万元;

   5、学院每年资助每位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科研经费0.2万元。

第五条: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的考核与管理

   1、院科研处建立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考核档案,实行定期考核,滚动选拔。一年进行一次中期考核,两年进行一次滚动。已确定为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者,两年内若不能完成科研工作量220科时(专职科研人员为340科时)、至少一门课程的本科教学任务和下列两项指标者,其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资格自行取消:

   (1)至少主持承担一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;年均进校科研经费2000元。

   (2)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2篇且在核心刊物至少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,或在核心刊物至少发表6篇以上学术论文(公共基础课、艺术及工科类学科减1/3),或公开出版1部本学科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(含省部级统编教材)。

   2、凡在学术科研上弄虚作假、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并经人举报查实后,即取消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资格。

第六条: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必须与学院签定培养合同,培养期满,5年内不得调离学院。否则,全额退还培养期间所发放的津贴与经费。

第七条: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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