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商学院系(部)属研究所管理办法
(院行发[2003]13号)
第一条 根据我院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,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,各系(部)可以设立系(部)属研究所。系(部)属研究所不设专职人员,不定级别,不给津贴;办公场地、挂牌等问题由所在系(部)解决。学院给予新成立的系(部)属研究所5000元启动费。
第二条 研究所的设立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
(一)负责人在本学科领域有相当的学术影响,在省级学术团体中有理事以上兼职,曾主持过省级以上课题。
(二)有一定的研究队伍,在同一专业方向(二级学科)有5名以上研究人员,其中必须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的教学或研究人员。
(三)科研成果丰富,在相关研究领域有相当的研究积累,主要成员(前三名)在近五年内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总数不少于20篇。
(四)应与本院的重点、特色、新兴学科建设、学位点建设密切相关,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与学术研究发展规划。
对设立与新兴学科、交叉学科、边缘学科有关的研究所,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。
第三条 申请设立研究所的具体程序
(一)发起人到科研处领取统一申报表。
(二)所在系学术委员会或系务会议审查,并以系名义向科研处正式申请。
(三)科研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及校外相关专家审查。
(四)院长办公会议审批。审批通过者以学院名义正式行文。
第四条 鼓励跨系(部)、学科设立研究所,但每个研究所的负责人只能参加一个研究所,其他成员最多只能参加两个研究所。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,自主进行学术研究活动,或接受学院指派的学术研究任务,不得进行与学术无关的纯谋利活动。
第五条 研究所除承担和完成必要的教学任务外,必须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,并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。每个研究所每两年须完成下列指标:
(一)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不少于8篇,或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不少于6篇(其中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的论文不少于1篇);出版学术专著或省部级统编教材1部;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以上奖(含三等奖)一项。
(二)获得院外资助2000元(侧重应用性研究所)/5000元(侧重理论性研究所)以上。主持承担一项横向课题(对理论性研究所暂不作此要求)。
第六条 研究所应将每年的研究进展或绩效写成书面报告,报科研处备案。科研处在《科研动态》(平时)或《科研年鉴》(年终)上对各研究所的科研成果情况进行统计列表报道。
第七条 科研处对所有的研究所进行绩效考核。科研处可以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撤消或改组的建议,并报院学术委员会和院长审批。有关结果在《科研动态》上作适当通报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科研处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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