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商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暂行办法
(院行发[2002]5号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为了有效实施科研兴校,鼓励学术创新,培养学术骨干,形成科研特色,推动成果应用,扩大成果的社会影响,建设国内知名的商科大学的发展战略目标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:出版资助经费从学校科研年度预算经费中安排,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和实施。
第三条:出版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院级学术丛书,优秀学术专著,重点课题成果。
第四条:出版资助经费按照自由申请、公平竞争、专家评议、择优扶持的原则安排和使用。
第五条:下列情况不列入出版资助范围:
1、工具书、论文集;
2、非学术性、普及性小册子;
3、依法禁止出版、传播的出版物;
4、国家立项资助课题的最终成果;
5、其它不符合资助范围的成果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
第六条: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的最高决策机构为湖南商学院学术委员会。
第七条: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责任是:研究出版资助经费的预算,以及使用与管理原则,确定年度资助计划,评审年度资助项目,通过资助管理文件,审定年度工作总结。
第八条:院科研处受托具体负责出版资助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。其主要任务是:制定出版资助申请书及起草相关文件,受理出版资助申请,管理出版资助经费,设计资助方案,组织专家评审,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,负责全额资助项目的出版工作,管理资助项目的出版成果。
第三章 申请
第九条:出版资助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规定:
1、申请人必须是学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;
2、申请资助的专著应是优秀的学术专著,申请人应为第一作者,执笔字数必须占全书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,同时应在完成书稿后,方可提出申请;
第十条:申请人必须填写《湖南商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申请书》,并附下列材料:
1、书稿的“前言”和“三级提纲”及重要参考文献五份;
2、完整打印的书稿或清样一份;
3、其它可反映其学术水平的辅证材料;
第十一条:出版资助申请受理单位为科研处,每年四月集中受理一次
第四章 评审
第十二条:出版资助项目的评审决定工作,坚持依靠专家、公平竞争、择优扶持的原则。
第十三条:科研处负责对本年度申请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进行形式审查,并提出资助建议方案。
第十四条:学术委员会根据资助建议,对本年度申请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进行评审,决定资助对象。
第十五条:国家级立项不资助课题、省部级课题的最终成果及硕士点和重点学科申报的出版资助成果,在条件同等的情况下,优先评审资助。
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出版管理
第十六条:出版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。列入院级学术丛书计划的出版物,由学校给予全额资助;其他出版物只给予部分资助。
第十七条:部分资助的出版物平均资助强度为一万元,最高不超过一万伍仟元。
第十八条:对以系(部、所、中心)名义提出,院学术委员会审定,有重大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成果,可由学院和系(部、所、中心)联合进行资助。
第十九条:已确定的资助经费由科研处签字,财务处办理转帐手续。其中部分资助分两次拨款,出版前拨80%,出版后拨20%。
第二十条:全额资助的出版物由科研处选定出版社,部分资助的出版物由科研处推荐出版社,也可由受助人自行选定出版社,报科研处备案。
第二十一条:全额或部分资助出版的成果,须在扉页处明确标示“湖南商学院出版基金资助”字样。
第二十二条:受资助成果出版后,应及时向科研处、图书馆呈送样书各五册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:对已获审批,但未能按期完成书稿或书稿达不到预定要求者,科研处可以提出延期或中止出版资助的建议,督促继续进行或责令返还已使用的资助金,学术委员会根据建议,作出相应决定。
第二十四条:凡获资助成果,学院不再对作者发放出版著作科研津贴。
第二十五条: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。
第二十六条: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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